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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奸小姐?能算强奸吗?!从法律角度大家谈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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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楼说的很中肯。不过皇上还有三门穷亲戚呢,何况小姐?见笑见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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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判强奸罪没有什么可以怀疑的。完全符合法律的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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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照楼主的从法律角度出发的说法,无论是否有交易,也无论是不是价格谈不拢,只要她没有同意,你同学强行上了,那就算是强奸......
你那同学,法律意识淡薄啊.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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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《刑法》第236条对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。
 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是:
(1)侵犯的客体,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。
(2)在客观方面,表现为以暴力、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、不敢抗拒的手段,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。
(3)犯罪主体、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。
(4)主观方面,是直接故意,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。  
 关于强奸罪我们须有如下认识:   
(1)强奸罪的本质:违背妇女意志、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  
刑法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?还是妇女的贞操权?我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  
(2)犯罪对象;妇女;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(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)。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,应构成侮辱尸体罪。   (3)行为方式:“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”的理解: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、不敢、不知反抗的状态;暴力、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;其他手段:趁被害妇女熟睡、重病、晕倒;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、情人;迷奸   
(4)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: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,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,两个条件缺少一个,就不成立。
  ――――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,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,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。是否违背妇女意志,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、拒绝的表示,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、是否知道反抗、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。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,所以,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,这便是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。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,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,也不成立强奸罪。   (5)犯罪主体:丈夫可否构成本罪?目前在中国,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强奸,因为当中涉及到我国文化历史等问题,另一方面如果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的直接正犯,这会涉及到了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,故现阶段不宜把丈夫列为强奸妻子的直接正犯,但是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构成强奸妻子的强奸罪。   女人也可以成为强奸罪中的帮助犯,教唆犯,间接正犯和共犯,例如妇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强奸别的妇女。   
(6)强奸罪的特殊形式:奸淫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、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,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,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,就构成强奸罪   
――――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,不论幼女是否自愿,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,以强奸罪定罪处罚;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,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,未造成严重后果,情节显著轻微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

综上,即便是小姐,如果确实是违反其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,构成强奸罪,因为从法律的层面来说,法律保护的是人的合法权益,人生而平等,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可能有些狼友会问,小姐卖淫是也是犯法吗?的确,小姐卖淫违反了法律,但是还未达到受刑事处罚的程度,在我国的法律规制下,只是受到治安处罚的惩罚,顶多就是拘留15天,罚点钱而已,当然,组织卖淫和强迫卖淫的除外。这涉及到我国刑法的专业性问题,如果狼友有兴趣,我们可以再交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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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也太倒霉了,就因为这个事情就进去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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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已经点出重点了,妓女警察局里有亲戚。

事实再次证明,想省钱就不要出来玩,想玩就不要省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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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奸,这住要是看看双方是不是在情愿下发生的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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哎,就为了100块钱的事。  我觉得,任何违背女性意愿的性行为就是强奸。 无论是否使用了暴力,也不管该女性是何职业,何身份,在法律面前人格是平等的。 总不能说,强奸市长的女儿,就判10年,强奸百姓的闺女就判3年。  无论是小姐,还是良家,都是她妈生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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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楼主的说法好像得算强奸吧,不自愿嘛,不过嫖妓还用留姓名啊?怎么抓住的?奇怪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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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你同学的爸爸是李刚,这些应该就不是问题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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